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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转发调整2003年所得税入库比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财预[2003]8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2-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州市财政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支库、代理支库: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关于调整2003年所得税入库比例的通知》(粤财预[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2003年我市所得税入库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3年中央与地方共享所得税分享比例由5∶5调整为6∶4后,地方分享40%部分的收入划分范围及缴库办法均不改变,分成和入库比例相应调整如下:
  (一)涉及省级的共享收入部分,按省级16%、市(含区、县级市)24%比例分享;
  (二)市本级、市属原八区共享收入部分,继续按现行市本级、市属原八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享;
  (三)各级收入按上述调整后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二、为保证各区、县级市既得利益,市财政将根据新的分成比例及市核定的各区、县级市2001年所得税基数,重新核定市对区、县级市所得税返还额。

  三、2004年及以后年度我市所得税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粤财预[2003]1号(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2003年2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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