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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28 生效日期:2003-03-01
 

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取有关组织管理费用及提高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冀财会[2002]2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试收费,每人每科20元(含上缴省财政厅会考办5元,用于组织专家出题、试卷印刷、组织巡视、阅卷、登统、安全保密等)。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16元。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主要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赁、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四、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批复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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