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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3年早稻收购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粮[200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3 | 生效日期:2003-03-03 |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农民及早安排好今年的粮食生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今年早稻收购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敞开收购我省农民的余粮。
二、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签订早稻订单合同。对订单内属政府储备轮换的粮食,在市场收购价基础上每50公斤加不超过3元的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政府补贴要在粮食收购时直接补贴给农民。市场收购价和政府补贴标准应挂牌公告,以确保政府补贴全额补到农民手中。
三、为了稳定储备粮轮换粮源,今年我省在金华、衢州进行建立储备粮轮换订单基地的试点。试点基地内的省级储备轮换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在市场收购价基础上每50公斤加5元的政府补贴,其中4元在收购时直接补贴给售粮农民;1元为对基地内订单粮农的种子补贴,由农业部门通过种子供应兑现给农民。两市要按照“政府引导、协会服务、企业收购、市场运作”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基地到户、订单到户、补贴到户、服务到户。当地储备粮轮换粮源也要通过在本市粮食产区建立订单基地落实。鼓励其他地区参照省里的做法在产区建立储备粮轮换订单基地,以确保储备轮换粮源的落实。
四、政府补贴按照“谁用粮、谁拿钱”的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用于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由省财政承担。
五、各地要尽早出台当地的粮食订单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早稻生产前与农户签订好早稻购销合同,明确合同数量、品种、质量要求及收购价格原则。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联大户、搞服务”活动,建立大户档案,为农户提供市场行情信息,帮助农户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七、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发挥粮食行业协会在基地建设、订单落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粮食行业协会通过收集、整理和发布粮食产销信息,沟通农户、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监督早稻收购和基地建设的实施,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真正起到中介服务作用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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