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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杭州外国语学校收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3]1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3 | 生效日期:2003-03-13 |
杭州外国语学校:
你校《关于我校2003年秋季初中招生收取学杂费的报告》(杭外[2003]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2003年扩大招收“国有民办”体制运行的初中新生收费按生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具体参照《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计[1998]191号、浙价费[1998]407号、浙财综[1998]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现已在校的初,高中生按原规定收费标准培养至毕业。
三、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自主定价后,要进一步完善奖、助学金制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缴不起学费而辍学。
四、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收费标准须在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执行,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及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
五、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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