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地税发[2003]8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4-09 生效日期:2003-04-09
 

巴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的通知》(财税[2002]188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和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M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联席[2001]4号)规定,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利、缴欠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予以豁免。

现就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缴税款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本文附件的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欠缴的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准予豁免。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开展移交企业欠缴税款豁免工作,按照文件附件《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豁免欠税汇总表》所列企业名单、豁免欠税数额及税种征管权限,及时通知移交企业办理欠缴税款豁免手续,并对有关豁免税金、滞纳金数额进行审核。

  三、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豁免的欠缴税款转入企业资本公积。

附件: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豁免欠税汇总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