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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淄博和平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淄价字[2003]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1 生效日期:2003-03-11
 

张店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淄博和平学校调整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张价字[2003]6号)收悉。
  淄博和平学校是2000年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民办高中学校,属社会力量办学。该校为提高教学质量,投巨资配备了微机室、电教室等设备,培养成本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为促进学校教学发展,经成本测算,决定将其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高中培养费:1500元/生?期
  二、住宿费:70元/生?期
  三、代收费项目按市政府办公厅淄政办法(2000)70号文规定执行;餐费自理。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此外不允许加收任何费用;培养费包含学费、杂费,学校收取培养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杂费;学校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该收费标准自2003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接文后,请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淄博市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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