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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6 | 生效日期:2003-03-01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人函[2002]260号)收悉。鉴于现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是1995年制定的,现已经明显偏低,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并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为:省直150元/每人次(含CT、B超、X光透视、心电仪器检查及血尿化验费(下同)),市直(行署)120元/每人次,县直(县级市)100元/每人次。
二、有争议的医务劳动鉴定或委托鉴定收费标准为:省直200元/每人次,市直(行署)150元/每人次,县直(县级市)100元/每人次。
三、复工及工伤人员鉴定费由工作人员单位负担,病退人员鉴定费由本人承担。
四、医务劳动鉴定收费单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本批复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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