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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2003-03-01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人函[2002]260号)收悉。鉴于现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是1995年制定的,现已经明显偏低,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并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收费标准为:省直150元/每人次(含CT、B超、X光透视、心电仪器检查及血尿化验费(下同)),市直(行署)120元/每人次,县直(县级市)100元/每人次。

  二、有争议的医务劳动鉴定或委托鉴定收费标准为:省直200元/每人次,市直(行署)150元/每人次,县直(县级市)100元/每人次。

  三、复工及工伤人员鉴定费由工作人员单位负担,病退人员鉴定费由本人承担。

  四、医务劳动鉴定收费单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本批复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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