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计算机安全运行证》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财综[2003]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6 | 生效日期:2003-02-26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计算机安全运行证收费期限的函》(晋公字[2002]42号)收悉。经研究,再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打击各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同意各级公安机关在向重要领域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公共上网场所的计算机和其他公安机关认定需要发证的计算机核发《计算机安全运行证》(以下简称《运行证》)时,继续收取《运行证》工本费。
二、《运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三、《运行证》每证使用期限为三年,每三年更换一次,每年年终进行审验,年审不得收费。
四、各级公安机关在收取《运行证》工本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运行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照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2002]8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行证》工本费收入按省、市(地)、县50%、15%、35%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计算机安全运行证》的印制费用和必要的运输、保管和发放的直接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上述规定的项目、范围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财综字[1997]第9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7]第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复。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6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