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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企一[2005]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2005-08-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市政府设立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拟订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天津市设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化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和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产业化资金"的来源有:(一)财政预算资金;(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三条 "产业化资金"管理机构 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实施办公室")是"产业化资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项目审查、资金计划安排、预审评估、审批、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工作。其中: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产业化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负责发布产业化项目指南;发布公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四条 "产业化资金"采取下列方式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一)补助:对产业化开发或工程化验证所发生的费用,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转让费用,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人员培训费、咨询费和设计费,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试验费等费用给予部分资金补助。
  (二)贴息:用于对企业购置产业化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产业化所必要的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等所借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期限或额度的贴息。

  第五条 "产业化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先进,具有创新性,产品技术性能相对稳对,工艺技术成熟,可进行规模化生产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经济效益条件:投资回报率一般要在20%以上;
  (三)市场条件:能够迅速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并具有一定快速增长的市场潜能,产品成本、功能、质量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四)资信条件: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信水平,有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经营者有较好的信誉,企业运营机制健全。

  第六条 "产业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产业化资金"申报条件并被列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的单位,可向"市规划实施办公室"申报使用"产业化资金",并提供相应的文字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技术鉴定和技术来源文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的承诺函或贷款合同、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和部门配套资金等资金来源的保证落实文件、项目实施前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落实文件。同时,根据申报的不同资助方式,另附报所需相关材料。
  (二)"市规划实施办公室"对上述申报材料及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和评估工作,并认真优选,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并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单位下达。
  (三)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资金计划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 "产业化资金"使用单位,要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建设以外的支出,并每半年向"市规划实施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八条 "市规划实施办公室"定期对已审批项目进行分析、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项目正常进行。

  第九条 对"产业化资金"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进行违规支出、截留、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法人及当事人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规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原《天津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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