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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3]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25 生效日期:2003-02-25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湘卫函[2002]116号)收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主体、鉴定方法等有了新规定。为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省、市(州)级医学会执收,具体收费标准为:省级鉴定每例3200元;市(州)级鉴定每例2200元。

  二、执收单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必须按规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退回所缴的鉴定费,财政、物价部门将按乱收费对收费单位进行查处。

  三、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者支付。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四、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学会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按70%退还鉴定费;已召开专家鉴定会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平均分担鉴定费。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其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批复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各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2003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满由你厅申报正式标准。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批复不符的,以本批复为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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