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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粤财农[2003]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2]13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向银行申请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前,必须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送银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林业主管部门向银行申请的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计划,重点审查核实贷款项目、贷款对象、贷款期限等是否符合财政部的《管理规定》。
三、对取得中央财政贴息的省级林业治沙贷款项目,省财政将按照中央下达贴息资金额1:1比例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对取得中央财政贴息的市县级林业治沙贷款项目,分别由各市县财政按《管理规定》落实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四、每年10月10日前,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联合将本市申请中央林业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报告及申请表,连同银行下达贷款指标文件、借款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审核提出贴息安排计划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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