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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库[2005]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10 | 生效日期:2005-08-10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管理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新财综字[1999]42号)印发有关规定,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提供的“代理财政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记账联)”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生成的非税收入分资金性质报表和非税收入分代缴银行报表,将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作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一般预算外收入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等
二、根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提供的“代理财政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记账联)”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生成的非税收入分资金性质报表和非税收入分代缴银行报表,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记入应缴财政预算数,作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应缴财政预算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
--罚没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其他收入预算内非税收入转入人民银行国库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缴财政预算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
--罚没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其他收入贷:财政专户存款
三、根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提供的“代理财政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记账联)”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生成的非税收入分资金性质报表和非税收入分代缴银行报表,将代收的非本级分成的非税收入记入暂存款,作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暂存款--代管资金--应缴上级分成收入将代收的中央的分成非税收入退还单位,作会计分录:
借:暂存款--代管资金--应缴上级分成收入
贷:财政专户存款
四、根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提供的“代理财政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记账联)”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生成的非税收入分资金性质报表和非税收入分代缴银行报表,将收到非税收入预算内外资金单位之间的分成收入和非税收入分资金性质报表中的代收资金分别记入暂存款,作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暂存款--代管资金--其他分成收入
暂存款--代管资金--教材(资料)款将收到的非税收入预算内外资金单位之间的分成收入和非税收入分资金性质报表中的代收资金退还单位,作会计分录:
借:暂存款--代管资金--其他分成收入
暂存款--代管资金--教材(资料)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五、非税收入发生错缴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从财政专户退付的,作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外收入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等
贷:财政专户存款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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