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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财行[2003]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2005-07-28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基本任务: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一经批准,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组织收入。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对所有收费和罚没款项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或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票据,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的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规程、文件办理,不得擅自开设缓征、减征和免征的口子,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支出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开支;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健全经费开支手续。单项开支金额较大的必须经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单位负责人审批;每一项经费开支要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的签名才可报销入账。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政府专项资金中有指定用途的应保证专款专用,不能调剂使用;其它政府专项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应适当留有余地,确保收支平衡。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设置明细账核算。对单位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十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结转在建工程项目。对本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有关工程竣工手续,将在建工程结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管理。对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超过一年未办理工程竣工手续的,财政部门将督促办理,仍未办理的,财政部门将缓拨或不拨有关资产的运营费用。

  十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公物必须由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
  (一)财政一次性专项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活动所添置的公物。

  (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应纳入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的公物。

  需财政一次性专项安排经费的,应该由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进行购置。活动结束后十日内,所有公物必须全部上缴公物仓。

  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临时性机构,其公物应在撤销后十日内上缴公物仓。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公物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公物,十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十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十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十六、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提高会计执业水平。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意见。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作为会计从业资格年检的必备条件。

  十七、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对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意见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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