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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3]6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2-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3年2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当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纳税申请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附件:BJ6486BIDWA车型减征消费税统计表 (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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