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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3]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1 | 生效日期:2003-02-21 |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医疗事故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的改变,致使鉴定成本相对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设区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下列试行标准收取鉴定费。
1、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000元/例次;
2、设区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0元/例次。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预先缴纳。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支付。
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召开专家鉴定会或已做出鉴定结论,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并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但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40%,其余退还缴款人。受理后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10%,其余退还缴款人。
三、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的,按A3纸0.4元/张、A4纸0.3元/张收取复印费。
四、医疗事故鉴定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开支。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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