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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地税函[2003]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1 | 生效日期:2003-02-21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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