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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预[2003]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2003-02-20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 线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19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精神,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中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原全额上交省级主管部门的,应作为省级一般预算收入;原按比例分别上缴省和市州县主管部门的,应作为省与市州县共享收入,继续按原规定的比例上缴省和市州县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增设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事部门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6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计量收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证书工本费、收费票据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40款“人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部门的各项收费,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未设置科目的,统一在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办法
(一)各单位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财政部有关具体收费项目缴库规定执行,并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金库”,“预算科目”栏填写本通知和《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的有关科目。
(二)各单位应缴省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暂时仍先缴入财政专户,然后由省财政统一办理缴库手续。请省直有关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速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收费项目代码的变更手续,以便将上缴省财政专户的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准确地缴入省级国库。
(三)上缴市州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科目填写。具体缴库办法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

  四、其他
(一)上述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参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预[1995]74号)规定,重新核定其预算支出。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需支付代收手续费的,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00]5号)规定执行。
(三)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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