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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庆市郊区中小学收费政策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0 | 生效日期:2003-03-01 |
安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安庆市郊区中小学执行城镇中小学收费标准的请示》(价费字[2002]133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安庆市郊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村有所不同,在财政体制、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方面与城区基本一致,同意按城镇中小学收费政策执行。同时,你们要制定具体的杂费减免办法,以切实减轻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对边远纯农业家庭特别是收入较低的乡、村,仍要执行农村中小学收费政策。
二、以上规定请与省政府关于中小学收费文件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三、以上政策自2003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参照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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