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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2005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11-11 生效日期: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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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2005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将于2010年11月25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410”,证券简称为“国债0410”,是2004年11月发行的7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4.86%,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4.86元。
  2005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513”,证券简称为“国债0513”,是2005年11月发行的7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01%,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3.01元。

  二、本所从11月17日至25日停办上述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上述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11月2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11月25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国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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