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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南监狱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能交函[2003]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19 | 生效日期:2003-03-01 |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免征襄南监狱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鄂监请[2003]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1964]财预工字第380号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建发城字第584号[1978]财预字第126号的规定以及襄南监狱实际情况,襄南监狱不符合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条件,因此,对该监狱应按全省统一销售电价中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电价表执行。
上述意见从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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