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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地税计[200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2003-02-18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是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省局、省财政厅和省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1]64号,切实加强地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管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规定》开展自查工作,将“两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解。属于制度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通过健全制度加以解决;属于执行问题,要克服困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省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抓好行政性收费管理。征收管理部门要做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票据管理部门要做好行政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应做好行政性收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性收费收支应纳入单位预决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的行政性收费支出范围使用。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规定》的通知(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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