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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扶贫贴息贷财政贴息结算时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农函[2003]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2-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及时、准确地办理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结算,经研究,决定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从2003年开始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按年据实结算。贴息结算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各地要按银发[2001]18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材料上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汇总,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中国农业银行
200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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