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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3]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2003-01-01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收取安全技术防范检测费用的报告》(公沈消研[2002]第19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2]426号)有关规定,现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范围按辽财综函[2002]4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有效期一年,即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收费前应分别到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收费标准(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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