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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收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4]3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0-15 | 生效日期:2004-10-15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委托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征收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函》(穗质监函〔2004〕236号)收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水泥、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收费。你局应履行收费主体职责,加强对该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督指导,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穗价〔2000〕67号)的规定完善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你局通知该公司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
广州市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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