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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函[2003]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17 | 生效日期:2003-02-17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函》(鄂劳社函[2003]4号)收悉。现将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在接受用工单位或务工者委托,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手续、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不含失业保险)缴纳(含参保、续保)手续、职业介绍、委托维权、委托招聘劳力五项具体事务时收取一定劳务(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劳动就业服务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120号)执行。
收费前,你厅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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