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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劳社[2004]1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2004-10-11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规范鉴定秩序、提高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文[2004]120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精神,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培训和鉴定收费严格按鄂价费[2004]196号的规定执行。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按鄂劳社文[2004]120号文的规定比照执行,即: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五级、四级、三级证书分别按70元/人、100元/人、120元/人标准收取;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二级、一级证书按180元/人收取。

  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新标准收费的时间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武汉市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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