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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3]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14 | 生效日期:2003-02-14 |
省公路局:
你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以及保管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公路政字[2002]415号)收悉。为了维护公路路产的完好无损,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公路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2000年,省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以及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交法字[2000]458号),《通知》自试行以来,为减少社会矛盾,规范全省运输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以及保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货物装卸收费标准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超限部分,应当允许车主自行装卸。
承运方自装自卸的,道路管理方不得收费;由道路管理方装卸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装货费3.5元/吨;
2、卸货费2.5元/吨;
二、货物保管收费标准:
货物保管费每天2元/吨;
三、上述收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劳务等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用款计划执行。
四、为规范收费行为,各单位必须在收费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批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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