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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开征南同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交财[200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4 生效日期:2003-02-18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南同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的函》(闽政办函[2002]121号)批复精神,现将南同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开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时间:2003年2月18日零时起,收费期限暂定10年至2013年2月17日止。

  二、收费方式:双向收费。

  三、设站位置:南同公路19K+300处。

  四、收费标准按现行省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征收管理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函[2002]121号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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