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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政[200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13 | 生效日期:2003-03-01 |
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附件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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