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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计收费[2003]1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2003-03-01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省人事厅、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 25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部门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下同)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取的报名费,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为每人10元。

  二、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2)2546号文件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其中上交建设部42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18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30元(其中上交建设部91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39元)。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交建设部49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21元)。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统一票据或使用其他票据。

  四、建设部门和人事部门收取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2002]584号文件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报名费、考试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年度预算核拨。建设部门收取的报名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表、卡等印刷制作;人事部门留用的考试费主要用于考试试卷费、租用考场、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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