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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3]5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1-28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中航第二集团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申报方案的请示》(航空人[2002]7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并将所属的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航空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3家单位纳入工效挂钩范围。

  二、核定你公司2002年实现税利基数为7847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85565.4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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