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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3]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1-06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有关账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正式实施改革试点之日起,中央试点单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收入,只记收入台账,不做账务处理。

  二、尚未正式实施改革试点的单位,仍按原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有关年终决算报表,仍按我部规定的有关口径填报。

财政部
20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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