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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财综[2002]1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26 | 生效日期:2002-12-26 |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的请示”收悉.依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有关规定,考虑到地税系统代征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票据种类不一的问题,为了减轻基层征收人员工作量,规范票据管理,强化收费基金征收,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对地税系统代征的水资源补偿费、林业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四项基金收费统一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样附后).该票据由我厅统一印制,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仍按我厅晋财综字[1998]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样(略)
山西省财政厅
20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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