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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民优发[200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支持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优抚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并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发放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按略高于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以各市(州)2001年、2002年城镇义务兵实际应征入伍人数核定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解决。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优待金:异地入伍和城镇兵征集计划外的人员;义务兵在二年服役期满后转为士官者;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征招的学员;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教和犯错误提前退伍的对象。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校、提升军官者,其家属只享受两年义务服役期的优待金。
五、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湖南省民政厅
200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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