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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工作规则》,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推动首都经济发展和促进财政工作的全面进步,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财政局工作人员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公务员和担负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坚持实名投诉,依照法定程序受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四条 本细则受理范围一般指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四个方面存在下列问题所提出的举报和投诉:
  (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生硬、冷淡、粗暴,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低下、未按工作时限的要求,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懒散,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的;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对所需材料不一次性告知和违规审批的。
  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在本细则受理范围内。
  第三章 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五条 对举报投诉立案处理的程序
  (一)接到举报投诉应详细询问举报的主要问题、时间、地点、发生经过、被举报人或单位、举报人的姓名及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并填写《北京市财政局对工作人员举报投诉登记表》。
  (二)对于举报对象明确、有事实依据、符合受理范围规定的,应填写《北京市财政局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立案调查表》,并告知举报人。
  (三)对立案的案件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处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与举报人进行沟通。
  (四)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举报问题的责任人或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人事处将处理结果报北京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条 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时限
  (一)在接到举报投诉案件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二)对决定受理立案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三)对调查处理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被举报投诉人员的处理,视情节轻重依次按下列责任追究方式做出处理:
  (一)行政告诫;
  (二)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并扣发全年奖金;
  (三)进行离岗培训;
  (四)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 被举报投诉人有下列行为的,应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扰、不配合对其被举报问题进行调查的;
  (二)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两次以上被举报投诉并查实的;
  (四)由于个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问题,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案件,要追究案件承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工作规则

  第十条 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与案件调查无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 接听、接待举报投诉人的情况反映时,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记草率、急躁、激化矛盾,并详细记录举报投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案件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案件的调查处理时限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调查案件处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对举报投诉案件内容不实或不属于本细则受理范围,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后,仍无理纠缠的,应该坚持以理服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如有不服,可以向局人事处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和控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投诉电话:88549160、88549604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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