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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霞浦县门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4]费4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2004-10-08
 

宁德市物价局、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物价局、宁德市财政局关于霞浦县门牌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宁价费[2004]84号)悉。经研究,现就霞浦县门牌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全省未统一规定门牌工本费执收部门和收费标准前,暂由你市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霞浦县门牌工本费的收费主体,并按照有关民政部等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规定的门楼牌制作标准及统一向社会有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后的实际情况,核定霞浦县门牌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该项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编码为SXN2-132002,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霞浦县门牌收费,宜先在市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内试行,然后逐步推广,并向被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批复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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