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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医疗减免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族通[200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2003-01-09
 

各市(州)、县(市、区)民委、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特困群众治病难的问题,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00]8号)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族医疗减免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族医疗减免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特困群众治病困难的问题,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00]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性质民族医疗减免经费是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特困群众治病困难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少数民族特困群众医疗费的减免。

  二、享受对象1.家庭特别困难的烈士家属,在乡伤残军人及其他特困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属;2.县(区)以上特困劳模及其家属;3.家庭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的病人。

  三、审批程序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2.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由病人治疗医院出示证明。申请表和医院证明及医疗费发票交民委,由民委商卫生局、财政局共同审批。

  四、经费管理
1.民族医疗减免经费在民委设立专帐,由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2.病人就诊医院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出示证明和签署具体意见,以真正解决特困群众治病困难的问题。
3.民族工作部门按审批后病人享受的减免金额造出花名册一式三份,存卫生局、财政局、民委各一份。

  五、资金监督与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医疗减免经费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民族医疗减免经费的行为,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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