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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省经贸委、省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地税发[2005]34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8-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省经贸委、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5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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