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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简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2]80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检查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为推进《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全面实施,规范我局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审计简易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处反映。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审计简易操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全面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局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简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灵活运用审计基本技术和审计方法,更好地达到审计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工业企业。
  中小型工业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内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审计的案头准备阶段

  第三条 在实施审计前,税务审计人员应重点收集、调阅纳税人下列有关信息资料:
  (一)收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及开业日期、获利年度、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范围、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减免税以及关联企业等基本情况,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对企业的生产流程等情况进行了解,填写《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收集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往的《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或结论书)》等,填写《年度纳税汇总表》,并附所审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四条 在实施审计前,税务审计人员必须向纳税人发出《企业主要会计制度调查问卷》和《内部控制制度调查问卷及测试表》,分析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结合企业的实际,对涉及各税种的审计项目进行趋势、比率(结构)及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填写《资产负债表分析性复核表》、《利润表分析性复核表》。

  第六条 税务审计人员在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和分析性复核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该项目对应纳税额的影响程度、税法及税收征管风险,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针对具体的重点科目和疑点,编制《审计项目确定工作底稿》。

  第七条 根据所确定的审计项目和对审计人员进行的合理分工,制定《审计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
  第三章 审计现场实施阶段

  第八条 税务审计人员到达审计现场后,首先要针对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遵循性测试,继续填制《内部控制制度调查问卷及测试表》。遵循性测试采用抽样的方法,从有关凭证、表、单总体中抽取适当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审查,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若测试结果和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分析评价结果相符,则按原计划实施审计工作,若有差异,则应根据差异的程度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第九条 根据确定的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适当运用审计抽样方法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中的审计基本技术,选取具体科目的《审计程序表》,实施具体的项目审计和税种审计程序,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并分类填制《科目核查工作底稿》。在编制工作底稿的过程中,对于存在问题的业务必须按凭证逐笔填写,对于无问题的业务可只填写凭证份数和金额。

  第十条 对实施重点审计的各科目和税种进行汇总,填制《企业所得税审计结论汇总表》和《总体审计结论汇总表》。在撤离审计现场前,应就查出问题与纳税人初步交换意见后,草拟《税务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终结阶段

  第十一条 税务审计人员根据审理部门对《税务审计报告》的复核,确认情况,向纳税人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

  第十二条 根据纳税人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对纳税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
  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底稿分为记录型工作底稿和获取型工作底稿。
  (一)审计记录型工作底稿是由税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直接编制而成的工作底稿。
  (二)审计获取型工作底稿是税务审计人员在纳税人或第三方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加工而形成的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记录型工作底稿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的明确。每一个应证项目应编制相对独立的工作底稿,每一个工作底稿都应体现与审计计划及审计结论的对应关系。
  (二)内容完整。每一个工作底稿都必须具备下述内容:
  被审计企业的名称、审计项目标题、纳税年度或截止日、工作底稿编号、工作底稿编制人、复核人签名、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和地点、审计过程纪录、审计符号、审计资料来源、审计结论、与其它底稿的交叉索引号。
  (三)格式规范。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基本格式必须统一、规范。纸张规格统一用A4纸。
  (四)标识一致。各工作底稿使用的审计符号、工作底稿号码和索引号必须一致,并应注明所代表的含义。
  (五)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内容:
  1. 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翔实可靠;
  2. 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 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
  4. 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二)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基本要求:
  1. 做好复核记录,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要明确指出,并以文字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2. 复核人签名和签署日期,有利于划清审计责任,也利于主管领导对复核人的监督;
  3. 书面表示复核意见;
  4. 督促编制人及时修改,完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底稿为简易程序必须提供的工作底稿。税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若需用到其他工作底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工作底稿,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工作底稿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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