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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常财综[2002]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常州市建设局,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增强监管力度,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和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均必须按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二、收费标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0.6‰(不包括建筑设备购置费)收取。
三、该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定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由施工单位预支。
四、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市区由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收取;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报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方可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六、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七、根据省文件精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开始收取时间为二ΟΟ二年九月十日。
常州市财政局
二ΟΟ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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