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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国税发[2002]67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12-05 | 生效日期:2002-12-05 |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2]30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和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市局反映。
二、各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局涉外处报送《(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具体表式见附件1.三、“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印章 由各单位根据规定的规格自行刻制使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2002年11月1日粤国税发[2002]301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另补充两点意见如下:一、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报送当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1.二、《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印章 和《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印章 由各地按规定规格自行刻制使用。印章 规格及样式见附件2.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略)
2、印章规格及格式(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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