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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2]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03 生效日期:2002-12-01
 

大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庆政呈[2002]19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八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煤气设施(含民用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征收160元(其中含供热设施50元,民用天然气30元)。并由你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全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民用天然气及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五、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确需减、免、缓的,由你市政府统一制定优惠政策。征收部门要经市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有关优惠政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你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七、你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全市各专项配套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与省里规定的八项内容有重复的要立即停止征收。同时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报批。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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