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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地税发[2002]17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12-02 生效日期:2002-12-02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和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征收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属地征收后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我省2002年元至6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已由省交通厅集中缴纳,其属地征收的执行时间定为2002年7月1日。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为便于各地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交通部门管理的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点告之你们(见附件),请你们认真核实。对列入名单并符合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条件的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点,不征收营业税;已列入名单的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点,如转化为经营性或者已还清贷款和集资本息的,则应按规定征税。未列入名单的收费站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附件: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点名单(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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