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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预[2002]21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财政局:
适应全省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为妥善保障农业税收征管所需经费,根据省政府[2002]124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和吉财预[2002]1477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征管经费和协税、护税所需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二、2002年的农业税收征管经费和协税、护税经费按原农业税征收额和经费提取比例,由各级财政安排列支。对市县地税部门已提退和财政部门已安排拨付的征管经费,相应从核定的征管经费总额中扣除。
三、从2003年起,全省乡镇农业税收征管经费和协税、护税经费等,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市县从农业税收中按一定比例计算安排的农业税收征管经费和协税、护税经费相应上划省。其中:农业税(正税)按税费改革后依率计征额的3%上划;农业特产税按税费改革后征收额的7%上划。
四、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经费不再提取,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按吉财预[2002]147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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