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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沂山水库大坝堤坝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4]20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0-26 | 生效日期:2004-11-01 |
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
两局《关于沂山水库大坝收取堤坝养护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潍价费厅发[2004]25号)收悉。
为补充大坝养护经费的不足,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2004]66号批准立项,对过往沂山水库大坝的车辆收取堤坝养护费,现就养护费标准规定如下:
单位:车/次货车客车收费标准
1吨以下2元
1吨(含1吨)10座以下5元
5吨(含5吨)至10吨10座(含10座)至20座10元
10吨(含10吨)至15吨20座(含20座)至50座15元
15吨(含15吨)至20吨50座(含50座)以上20元
警车、军车、救护车、消防车、防汛抢险车以及水库附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用车辆和摩托车免收堤坝养护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规定自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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