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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政干字第[2002]43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12-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下同)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半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全费的四分之一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100元。
二、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
三、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四、这次调整公勤费、护理费标准增加的经费,2002年的由军费开支(武警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3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20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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