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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防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建设经费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发[2002]28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2002-12-06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根据苏地税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凡在江苏省设防的市、县(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统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现将苏地税发(2002)10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5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应交纳人防建设经费的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部队驻宁企业)包括: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人防建设经费每年征集时间从6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具体征集时间由市地税局统一安排)。

  三、缴纳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申报缴纳,按规定应缴而未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省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文件规定,按超过规定解缴期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2‰的滞纳金。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06日

江苏省人防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建设经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防办、财政局,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的规定,现将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人防建设经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江苏省设防的市、县(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个体工商业户按苏政办发[2001]140号文件规定应由人防部门征收,经省人防部门同意改由地税部门代征)均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建设经费。
前款所述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
(一)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征收标准
(一)企业和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3-15元标准缴纳人防建设经费。各市可视当地具体情况,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60元缴纳人防建设经费。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在本单位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征收办法和征收机关
(一)人防建设经费按年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各级地税部门确定。
(二)征收人防建设经费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格式见苏财综[1998]210号、苏地税发[1998]112号)。
(三)人防建设经费实行就地征收,分级筹集。凡缴纳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除由省地税直属征收局直接征收的外,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向当地地税机关缴纳。
(四)在省地税直属征收局缴纳各项属地税征收的税收的单位(包括在省内统一纳税的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人防建设经费,并按规定划入南京市财政局“人防建设经费”专户。
(五)各级地税部门对征收的人防建设经费单独设立“人防建设经费”专户,按户建立征收台帐。
(六)各级地税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征集的费款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人防建设经费”专户。

  四、经费的管理
(一)为保证人防建设经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防部门可按实际征收额的2%-5%的比例给予地税部门代征手续费,提取、使用的代征手续费比照其它基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五、检查监督
各级人防、财政、地税部门应对人防建设经费征收、管理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人防建设经费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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