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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桂地税公告[2010]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1-11 | 生效日期:2011-01-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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