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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认可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综[2002]7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11-11 | 生效日期:2002-11-1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认可机构和认证机构实行经费自理的函》(国质检财函〔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履行国家认可职责。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可中心")是由你局委托国家认监委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认监委的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不履行国家认可职责,只承担中介评价性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同意认可中心的认可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另行制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国家认监委不得集中或平调认可中心的认可收费。否则,将按违纪查处。
二、按照国办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认证机构要从行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逐步实现社会化。为适应认证活动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和认证机构改革的要求,促进认证业务的发展,同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其他社会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收取的认证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规定执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三、鉴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取代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你局不再受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的申请业务,因此,取消你局收取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收费"项目。
财政部
计划经济委员会
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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