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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表机构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办库[2002]5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方便中央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财政部进行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已于2002年5月公布了第一批机构名单(详见《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附二)。近期,又有一部分招标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标准,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资质证书,现将第二批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正式公布。对缺乏独立组织招标经验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可以将招标事务委托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承办:

附件: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第二批)基本情况一览表 (略)

财政部
20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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